備受關註的地鐵猝死案昨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地鐵方可能延誤了搶救時間需擔責三成
  廣州日報訊 (記者王納 通訊員 謝婷)今年2月發生在深圳水灣地鐵站的女白領猝死事件,當時,公眾最大的質疑就是公共場所的應急能力問題,地鐵集團在事件里應負什麼責任。死者家屬隨後將深圳地鐵集團和深圳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昨日,該案在福田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
  法院一審認定,因地鐵工作人員未能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地鐵集團對於死亡結果承擔責任比例為30%,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職責中並不存在過錯,無需擔責。故法院依法判決地鐵集團賠償死者家屬311477.55元,並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回顧:
  救護車50分鐘後趕到現場
  福田法院審理查明瞭當天的事件經過。
  死者梁某就職於深圳某外企,現年35歲。事發今年2月17日上午10點27分,當時梁某乘坐深圳地鐵2號蛇口線到達水灣地鐵站C出口,卻在通往地面臺階中段處倒下。
  當天上午10點31分,地鐵集團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對梁某進行觀察、喊話,10點40分被告地鐵集團工作人員撥打110報警電話,10點46分被告地鐵集團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11點18分,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隨後確認梁某已經死亡。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學死亡證明書》,顯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
  死者家屬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地鐵集團和急救中心公開賠禮道歉,並連帶支付死亡賠償金814837.6元、喪葬費39867元、精神撫慰金各十萬元。
  法院判決
  地鐵集團:事發15分鐘後才打120 可能延誤搶救應擔責三成
  福田法院認為,該案中,地鐵集團作為公共交通的經營、管理者,依法對梁某的人身及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梁某和其他普通民眾有理由相信自己若在地鐵站內生命處於高度危險的緊迫狀態時,會得到地鐵集團即時合理的保護,屬於其對地鐵集團的合理期待和基本信賴。
  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地鐵集團員工到達現場後,9分鐘後首先撥打110報警電話,15分鐘後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呼救。在此期間,工作人員僅在梁某身邊站立觀察、喊話,並未對梁某採取任何急救措施。地鐵集團並未能通過其完備的監控設施、巡視人員及時發現梁某倒地,更重要的是地鐵集團中受過急救培訓的員工在到場後亦未及時判斷出梁某的危急狀況並撥打120急救電話。15分鐘後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義務之合理限度。
  因此,雖然梁某的死亡結果並非地鐵集團直接導致,但梁某倒地後,地鐵工作人員未能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撥打120,可能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故法院認定地鐵集團未能對梁某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梁某的死亡結果負有一定的責任,福田法院酌情確定責任比例為30%。
  急救中心:已全面履行其職責 不存在過錯無需擔責
  對於該案的另一個被告急救中心,法院認為,作為一個通過120急救網絡進行呼救受理、指揮調度的綜合部門,在接到報警後迅速完成車輛調度、派遣工作,已全面履行其職責,而救護車輛到達時間及急救人員對患者狀況的認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範圍內,故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職責中並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標題:女白領地鐵猝死 地鐵被判賠31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h62rhake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